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资源,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定期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资产的购置预算审批、入账核算以及折旧计提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与采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以满足教学科研需求为导向,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需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程序执行,对于大宗或贵重设备的采购,应进行充分论证和技术评估。
第九条 新购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和调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闲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固定资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