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实施,确保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定点康复机构是指经过特定程序审核,具备相应资质并被授权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康复训练及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评审确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拟申请成为定点康复机构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
(三)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至少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主治医师;
- 配备多名听力学专家及言语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 所有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专业水平。
第七条 设施设备方面,应达到如下标准:
- 提供足够数量的专用教室用于集体训练和个人辅导;
- 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辅助工具;
- 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制定详细的康复计划;
- 对每位患者进行个性化评估;
- 定期跟踪反馈效果;
- 及时调整优化方案。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 法人证书复印件;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 设施设备清单;
- 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结合书面资料综合评定是否授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定点康复机构后,需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位受助者的病历资料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定期接受第三方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众如发现定点康复机构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可通过官方渠道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