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障湖南省内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的固定职工。这里的固定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二、探亲假规定
1.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 探亲假期的具体天数按照职工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天。
3. 若职工需前往探望配偶或父母,可享受往返路费报销政策,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交通状况。
三、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在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后,经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假期时间;同时,对表现优秀的职工给予额外奖励措施。
四、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本细则,并定期开展检查活动,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说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内职工探亲休假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也为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希望广大用人单位能够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