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活动,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环境保护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
第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运营经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达到环保标准。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拟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第六条 资质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三)运营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典型项目案例介绍;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接到申请后,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运营管理要求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运营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或降低处理标准。
第十条 单位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隐患,保证设施稳定可靠地运行。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不断优化改进现有设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辖区内所有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不定期抽查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法规的精神实质及其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