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尽保;
(二)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四)属地管理;
(五)透明公开。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应当定期接受复核。复核周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