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新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六年。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课程学习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任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为合格。未能通过课程考试者,可在下一学期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
四、学位论文
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中期考核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且必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论文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并对最终成果负有责任。
五、转专业与转学
研究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
2. 对所学专业失去兴趣且希望转入其他更适合的专业;
3. 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有必要调整专业的。
六、退学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予以退学处理:
1.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
2. 学业成绩长期不达标;
3. 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情节严重;
4.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学业。
七、毕业与结业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通过答辩后,可申请毕业。未能按时毕业但达到最低毕业要求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生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相关考试或补充材料,可换发毕业证书。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希望广大研究生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珍惜在校时光,努力提升自身素质,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