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补偿供热成本的费用。供热价格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
第四条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的原则,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确保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用户的合理负担。
第二章 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供热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 供热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供热成本的变化情况;
(二)居民生活水平及承受能力;
(三)其他影响供热价格的因素。
第八条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低保户等,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减轻其经济负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热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策。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用户有权了解供热价格的相关信息,并对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该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供热价格体系,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推动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