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规范隐患治理流程,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要亲自部署安排,确保措施到位;同时鼓励职工积极举报身边的隐患问题,设立专门渠道接受群众反映情况。
第六条 在日常巡查中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点或潜在威胁时,应立即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化。
第三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七条 对已查明的具体隐患项目,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定责任人、定应急预案)逐一落实整改任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行动,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条款内容,则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能够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积极响应号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