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和证书(电子版)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教师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和证书(电子版)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及电子版证书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通过实施电子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为教师专业成长提供有力支撑。
一、管理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学校开展继续教育项目。各中小学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确保项目落实到位。同时,依托省级教师教育平台,实现继续教育项目的统一申报、审核、培训、考核和证书发放。
二、项目设置与实施
继续教育项目应围绕教师专业发展需求,涵盖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心理健康、信息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项目内容需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注重实践性和实效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与培训效果。
三、电子证书管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所有完成继续教育项目的教师,将获得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电子版证书。电子证书具有唯一性、真实性、权威性,可通过官方平台进行查询验证。电子证书作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重要凭证,可用于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评优评先等事项。
四、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伪造、买卖电子证书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