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销毁等各个环节,确保药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
一、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时,必须从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采购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毒性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二、储存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库房内,库房需具备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库房内应设置监控设备,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控制出入库手续。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
三、使用管理
医务人员在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需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执行,不得超量或滥用。患者在使用毒性药品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密切观察其身体反应,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四、销毁管理
对于过期或失效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严禁私自处理。销毁工作应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完成,确保整个过程的安全可控。
五、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促进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有效提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