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成绩管理工作,维护教学秩序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丘师范学院所有在校学生及任课教师。旨在明确成绩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条 成绩管理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标在于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成果,并为学生的学业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二、成绩录入与审核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工作,并提交至教务管理系统。逾期未提交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对录入的成绩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如分数明显偏高或偏低),需及时联系相关教师核实情况。
三、成绩查询与异议处理
第五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组织复查。
第六条 复查结果由教务处统一反馈给申请人。复查过程中,若确因评分错误等原因导致成绩需要调整,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更正手续。
四、档案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整理归档所有课程的成绩记录及相关材料,确保资料完整无缺,便于日后查阅。
第八条 对于涉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成绩数据,必须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复制。
五、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商丘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成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涵盖本规定的事项,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成绩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全体师生能够认真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校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