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加强山东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行为,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等各类建筑工程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责任主体与职责
1. 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3.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管理要求
1.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脚手架、安全网等,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2.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违章作业。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安全。
3. 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形成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
四、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1. 各类建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2.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通过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安全化方向发展,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