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样本)】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民主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是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相关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协调处理小区内各类事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二、组织结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公益事业,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
2.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合同履行情况;
4. 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
5. 审议并决定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案;
6. 收集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7.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向业主大会提出整改建议或更换建议。
四、议事规则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临时会议由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
五、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用账户,用于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维修基金等资金。财务收支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公共收益、业主捐赠、政府补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需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章程为参考样本,各小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小区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