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ce是可数还是不可数】在英语学习中,很多学生常常会遇到一些看似简单但实际容易混淆的词汇问题。其中,“evidence”就是一个常见的疑问词。它到底是可数名词还是不可数名词?下面我们从语言规则和实际用法两个角度进行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
一、
“Evidence”通常作为不可数名词使用,表示“证据”或“根据”,强调的是整体概念而非单个实例。例如:
-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his guilt.(没有他的罪行证据。)
但在某些特定语境下,“evidence”也可以作为可数名词使用,尤其是在指“具体的证据”时。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加上复数形式“evidences”。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用法相对较少,且在正式写作中不常见。
- The police collected several pieces of evidence.(警方收集了几份证据。)
此外,当“evidence”与“piece of”等量词搭配时,虽然表面上看像是可数名词,但实际上仍是不可数名词的表达方式。
二、表格对比
用法类型 | 是否可数 | 例句 | 说明 |
一般情况 | 不可数 | There is evidence that he was lying. | 表示总体的“证据”或“依据”,不可数。 |
特殊情况 | 可数(较少见) | The court examined all the evidences. | 指多个具体的证据,但使用频率较低。 |
与量词搭配 | 不可数(表面可数) | She found a piece of evidence. | “piece of”是固定搭配,不影响词性判断。 |
三、注意事项
1. 日常交流中,几乎只用“evidence”作为不可数名词。
2. 学术或法律文本中,有时会出现“evidences”,但需注意上下文是否合理。
3. 避免过度使用可数形式,以免显得不地道或不符合习惯用法。
总之,“evidence”主要是一个不可数名词,但在特定语境下可以有可数的用法。掌握其基本用法和常见搭配,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和使用这个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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